法院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很可能涉嫌非法销售证券、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将被视为无效,相关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提醒企业和个人谨慎对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避免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的概念是在本世纪头十年提出的。得益于众多“淘金者”的热情,它的价值已经数倍大幅增长。一些虚拟货币的发行者和投资者也赚得盆满钵满。
然而,开展虚拟货币发行等业务合法吗?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等活动安全吗?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因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效力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回顾
2017年,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价格出现爆发式增长。原告一家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被吸引,产生了发行自己的虚拟货币并通过其筹集资金的想法。
在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的推荐下,公司基于Bit、Ether等最主流的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制作《白皮书》并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
协议签订后,S公司为X公司制作了一份“白皮书”,帮助X公司实现代币发行融资。 《白皮书》完成前后,X公司按约定向S公司支付了两笔服务费,共计30万元。
然而,令X公司意外的是,一年过去了,代币发行仍未完成。经公司询问。公司
人民法院判决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非法代币销售、流通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该行为涉嫌非法出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本案中,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在区块链孵化协议中约定。由于约定的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涉案《区块链孵化协议》无效。
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涉案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X公司和S公司均因区块链孵化协议无效而存在过错。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和损失,判令S公司返还X公司服务费人民币25万元,对X公司的剩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松江区人民法院商事庭二级法官孙杰
很多人和本案当事人一样,为了搭上新的“淘金热”,筹集资金开展虚拟货币发行等业务,或者与其他公司达成项目合作以获得技术支持,但他们由于项目没有按预期展开,陷入合同纠纷。然而,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你没有进行足够的市场调查就盲目进入市场,你就会像X公司一样一无所获。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应高度警惕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风险,谨慎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要私自开展虚拟货币发行业务,严格遵守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稳定。
1、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它具有财产价值。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法规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规范。相关规定明确,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代币发行融资等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均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未经授权公开发行等行为。证券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格禁止、坚决取缔。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民事法律诉讼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因此,虽然个人单纯持有虚拟货币并不违法,但商业主体却不能随意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甚至自行发行代币。一旦在交易中触碰了民事、刑事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底线,轻则轻判,否则损失就得自己承担,最坏的情况下,还会涉嫌犯罪。
二、为何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受到严格监管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不受法律禁止。那么,为何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受到严格监管,甚至被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盛行,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还可能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工具,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虚拟货币会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例如,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融资,实际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集资行为,可能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另一方面,允许虚拟货币进入金融市场,例如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或者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交易,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本身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使其极易被非法交易所利用。 ,成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媒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此,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交易和投机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打击。
3、法官提醒: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虚拟货币交易相关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主动依职权审查合同的效力。法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效力审查时,需要确认相关行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即审查行为内容是否构成严重违法。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相关合同的纠纷,需要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币发行制度、金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等无效情形。
合同无效的,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退货或无需退货的,予以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盲目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其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以本案为例,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中约定要求违约金等赔偿;但因该合同无效,公司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1. 准确理解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调,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如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合法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作为货币。使用。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好清算、退出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完成代币发行融资项目的违法行为。
3.《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
一、明确虚拟货币本质属性及相关业务活动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它们不合法,不应该也不可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用于流通。
(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严禁非法销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经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并将依法坚决取缔。进行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的,也是非法金融活动。境外相关虚拟货币交易所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并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诉讼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