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2021年5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是真实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性质等货币属性。 。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的数据组合,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作为常见的虚拟货币之一,具有财产性的基本特征,即价值性、可控性和流动性。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否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承认其“是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交易价值,虚拟货币需要由计算机通过特定的计算方法产生,这需要劳动力和经济成本。大多数人获得虚拟货币的方式是通过相互转移货币作为对价,即虚拟货币具有经济价值。其次,可以通过建立电子钱包将虚拟货币存储在公钥上。在任何人都可以查询的基础上,排除了除所有者之外的其他人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并且所有者可以随时使用特定的私钥来支付和转移其虚拟货币,并且虚拟货币可以被主人控制。最后,《通知》和《公告》规定,虚拟货币“不得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比特币”。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等活动,但并不禁止个人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客观上,通过境外特定网站,随时可以观察到虚拟货币的巨额交易,此次《通知》、《公告》的发布,正是因为虚拟货币的融资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也证明了虚拟货币具有流通和转让的可能性。 (相关司法案例:(2020)沪0106行初551号、(2021)沪02行书197号)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虚拟货币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虚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以及电力、天然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区别。虚拟货币不是实物,无法进入现实世界。缺乏稳定性,没有实际用途,有自己的特点。根据现行法律,很难构成刑法上的财产。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的数据组合,可以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利用计算机盗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收益行为的研究意见》,文件确定虚拟财产应当作为电子数据予以保护,因此盗窃虚拟财产罪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