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36批。其中,199号案明确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
结合924号公告,相当于最终认定买卖虚拟货币属于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无效民事行为。
但是,无效并不意味着违法。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日益严格,但即使交易行为无效,也不意味着相关纠纷,包括部分银行卡被冻结的问题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不意味着买卖虚拟货币属于犯罪行为。
01
财产纠纷
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价款,或根据双方随后签字确认的金额退款。
根据监管要求,签订的购买虚拟货币协议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退回。如果虚拟货币没有交付,从法律和监管的角度来看,要求返还所支付的价款是合乎逻辑的。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66号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中第12524号判决书等,也于判决后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交易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价值或金额,则根据双方确认的金额获得支持的概率比较高。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用了2.5个比特币,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归还,被告拖欠欠款。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由于比特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和流通,且其汇率不时变化,因此很难确定比特币的市场估值。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以返还原物为由予以支持。
也有一些法院认为,有关部门因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财产,也不支持虚拟货币返还的主张。
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11210号民事裁定书为例,法院认为有关部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及任何所谓融资交易平台提供定价为比特币等服务;
也就是说,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本案中,孟某要求邵某返还比特币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02
合同销售纠纷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项答记者问》指出,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老百姓有权买卖比特币。参与风险自担。自由的。
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053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虽然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来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的是,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通过收款人依法使用货币。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74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系朱某向方某转让其持有的钱币纠纷案。涉及的货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
法院认为,虽然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个人自由,但当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时,用户应对交易结果负责。
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代币买卖行为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性规定。
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民申305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通。
双方就平台上的人民币货币交易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Qin已将相应的π币交付给Tan,Tan也向Qin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双方关系 销售合同已履行完毕。
现在谭某因π币价格下跌而要求秦某退还货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没有。
但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销售“虚拟货币”,从而认定虚拟货币销售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
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1023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发行之日起,代币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购买、出售或使用。或“虚拟货币”。
即使凯歌与孙某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但由于双方交易标的物均为比特币,凯歌主张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凯歌公司以无效合同为由主张付款,未获支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虚拟货币”,国家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涉案紫鑫币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无效。
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188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π”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发行和融资,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π”币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上述案例表明,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法院如何解读《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有法院认为,个人买卖虚拟货币违反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
但也有法院认为,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与代币发行和融资相关的销售合同必须是无效的。
03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为了购买虚拟货币,可能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引发委托合同纠纷。法院对于当事人委托合同的效力也有不同的认定。
部分法院认定委托合同有效。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李某某不懂数字货币,无法进行线上操作,委托郑某某进行操作。为他在线操作。对于虚拟货币投资,郑某通过李某的手机完成了虚拟货币的网上购买;
随后,郑某某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对其账户内的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李某某收到1264元。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因此,李某某应对代理关系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有的法院也认定委托合同无效。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1民终2975号民事判决书为例:
法院查明,吴某接受朱某的委托,购买了比特币期货和美国股票。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朱某某作为投资者向受托人吴某支付人民币,受托人是投资者开户并获得“虚拟货币”的行为;
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和强制性规定。吴某、朱某购买比特币期货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应视为无效。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同一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之一是不同法院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公告》等一系列文件的判决存在差异。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统一裁判标准。
但与虚拟货币市场价格挂钩的说法基本都会被拒绝。 2018年深圳国际仲裁裁决随后被法院撤销。高向李借钱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同意用比特币偿还,但比特币始终没有交付。高先生申请仲裁,要求李先生按比特币当前价格而非比特币偿还款项。
仲裁庭根据网站公布的收盘价确定比特币的美元价值,然后折算成人民币用于支付裁决。法院认为,该裁定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赎回和交易,不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遂撤销该裁定。因此,目前的裁判原则是否认比特币与市场价格挂钩。
04
民间借贷纠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吉24民终233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崔某声称与张某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除转让凭证外,未提交其他证据。
张某与崔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协商购买双赢可乐虚拟货币。崔某接受了张某的建议,在无法操作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转账的方式购买虚拟货币。 。
结合崔某向张松寿转账9000元,第二天又想向张某借2万元的事实,进一步证明张某向崔某借9000元的行为不合理,张某代表崔某购买虚拟货币的建议值得怀疑。 。信誉。
在崔某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其主张不予支持。
05
不当得利纠纷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在(2021)湘0521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于2019年12月3日转移给被告的31万元,理由是:不当得利。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庭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9年8月投资了DDAM虚拟货币,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经介绍认识,原告向被告转账31万元,被告随后交付了 DDAM 币;
可见,原告向被告转移资金是为了投资。原告主张其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1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辞退。